保证金及担保物-担保物管理

时间:2014-03-13 12:30:26

       一、担保物的范围确定:
       (一)公司规定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资产包括:
       1、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2、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已上市流通的普通股股票、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ETF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二)投资者账户中的下列证券资产不得作为向公司融资融券的担保物:
    1、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证券;
    2、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中已设为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和其他存在权利瑕疵的资  金或证券;
    3、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中已申请预售要约的证券;
     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以及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5、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6、其他不得作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针对以上2-6种情形,要求客户在办理业务申请时进行申报,并参考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协助提供的信息,通过系统对客户进行相应控制。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调整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
      (一)公司每季度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定期调整。
      具体时间:每年上市公司及基金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公布完毕后的10个交易日内。
      具体流程:
      1.融资融券总部在上市公司及基金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公布完毕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发起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调整流程。
      2.证券研究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证券品种的基本面情况(如财务状况、行业地位)、市场表现(如流动性、波动性)、行业景气度、宏观环境等因素,研究并提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其折算率的调整建议。
       3.融资融券总部根据证券研究所的调整建议,结合融资融券交易情况、业务风险情况,对调整建议进行调整,报融委会审批。
       4.融委会审批通过后公示生效。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融资融券总部及证券研究所可以临时调整融资融券担保物范围和折算率:

       1、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2、上市公司基本面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价格大幅下跌、可能被特别处理和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等;
      3、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三)当客户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将公告并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公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生效之日起,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相关证券折算率为零。
       1、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
       3、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布预定终止上市公告的;
       4、存续期限的证券距到期日不足三个月的;
       5、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时间超过 30个交易日的;
       6、其他可能影响债务担保的情形。